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交易所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结算银行、交收仓库、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交易规则
第三条 挂牌交易是指:应会员企业的申请,在交易所允许上市的商品范围内,上市约定内容的非标准化的商品,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生成挂牌交易合约。交易合约一经订立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须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挂牌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成交后须在合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收。
第四条 挂牌交易合约上市:由交易会员按交易所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挂牌准备,在通过交易所核准及审查合格后安排商品挂牌上市。可分为买方交易挂牌和卖方交易挂牌。
第五条 挂牌交易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品种、商品质量、交易代码、报价单位、挂牌数量、最小交易单位、挂牌价格、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保证金收取比例等。
(一)品种:交易所规定范围内的可交易品种。
(二)交易代码:交易所设定的交易品种的编码。
(三)报价单位:即指交易所规定的量化指标。如重量和数量计量单位。
(四)挂牌数量:可用交易的最大数量。
(五)最小交易单位:最小允许交易的数量。
(六)挂牌价格:挂牌交易事先约定的交易价格。
(七)交易时间:挂牌交易的时间。
(八)交易手续费:交易服务费。
(九)交收手续费:交收服务费。
(十)保证金收取比例:交易会员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系统对于挂牌交易合约买卖双方收取的约定比例的交易订金。可采用全额收取或按比例交收进度收取。
第六条 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下午15:30。
第七条 交易会员可向交易所申请增加挂牌交易商品,经交易所认定后,可参与交易所交易和交收。
第八条 交易会员必须通过交易所挂牌电子交易平台才能订立挂牌交易合约。
第九条 挂牌交易电子交易合同条款(指要约信息)由要约方约定。要约方通过交易所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要约信息即视其确认了合同条款约束,构成合同“要约”;应约方应约即视其同意要约方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构成合同“承诺”,且承诺一经做出并经交易所确认,则视作该承诺已到达要约方,交易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第十条 挂牌交易申请方必备条件:
(一)必须是交易所的会员企业;
(二)良好的行业背景;
(三)注册资金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四)按交易所规定要求缴纳相关服务费用;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挂牌交易申请方申请挂牌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商品上市挂牌申请;
(二)交易所对挂牌交易的标的物进行监管;
(三)申请通过后交易所给予申请人确认回复,签订协议;
(四)挂牌交易申请方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挂牌交易申请方具有的权利:
(一)有申请设立和修改自己挂牌交易的商品合约的权利,但不包括已经成交的商品合约;
(二)有申请增加、撤销挂牌交易会员商品合约的权利;
(三)其它与本业务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挂牌交易申请方应承担的义务:
(一)对自己申请设立并挂牌交易的交易商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履约交收义务,应自行承担不能按约履行交易合同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二)对交易所交易会员解释挂牌商品交易约定条款内容;
(三)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按法律、政策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按照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卖方挂牌程序
(一)卖方挂牌
卖方交易会员须将销售商品要约提交到挂牌交易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起买量、价格、质量、挂牌量、商品挂牌期限、交收方式、违约处理等。
卖方交易会员提交销售商品挂牌指令成交时,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保证金。当日未成交挂牌指令继续有效,直至全部成交或商品挂牌有效期到期。
(二)买方应约
买方交易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查询卖方的挂牌指令,输入应约数量后提交,视作合同承诺,应约的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卖方规定的起买量。
买方交易会员输入应约指令,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保证金。
(三)成交原则
买方交易会员应约后,成交价格为卖方要约价格,成交量为应约数量。
卖方挂牌销售商品数量可以拆开分多笔成交;买方应约数量不能拆开分多笔成交,只能一笔全部成交。
第十五条 买方挂牌程序
(一)买方挂牌
买方交易会员须将采购商品要约提交到挂牌交易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起卖量、价格、质量、挂牌量、商品挂牌期限、交收方式、违约处理等。
买方交易会员提交采购商品挂牌指令成交时,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保证金。当日未成交挂牌指令继续有效,直至全部成交或商品挂牌有效期到期。
(二)卖方应约
卖方交易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查询买方的挂牌指令,从中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要约,输入应约数量后提交,视为合同承诺,应约的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买方规定的起卖量。
卖方交易会员输入应约指令,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账户内相应的保证金。
(三)成交原则
卖方交易会员应约后,成交价格为买方要约价格。
买方挂牌采购商品数量可以拆开分多笔成交;卖方应约数量不能拆开分多笔成交,只能一笔全部成交。
第十六条 交易会员的要约和承诺经交易系统成交后,即视为双方签订了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双方交易会员应严格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进行货款收付和商品交收。
第十七条 挂牌交易的撤销
(一)挂牌交易商品申请上市后,二十二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成交的;
(二)其它因素被交易所强制撤销的;
(三)按照交易所规定,被撤销的申请挂牌交易不得向交易所索要上市费用;
第三章 结算方式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时应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交易所可根据情况调整保证金额度。
第十九条 交易所向买卖双方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该费用在买卖双方成交后,由交易系统自动对买卖双方扣付。交易、交收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交易所可根据情况调整手续费标准。
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交易会员通过交易所进行货款结算和交收:
(一)买方应在电子合同成交后的24小时内(遇节假日时间顺延),将全额货款交付交易所,同时向交易所提交开具相关票据的信息,交易所在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交易所通知后的5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交易所在指定的时间内买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划付货款的80%给卖方,同时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票据由交易所转交买方,交易所收到相关票据后释放双方的保证金并结清尾款。
(三)买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全额货款交付到交易所,则买方构成违约,交易所有权将买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卖方。卖方没有在收到交易所通知后的5个交易日内签发增值税发票,则构成卖方违约,交易所有权将卖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付给买方。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交付的《提货单》数量不足的;
(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合同约定标准;
(四)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如果交易会员在交易所中交易,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违约行为,交易所有权撤销交易会员的会员资格并终止与交易会员的合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交收违约合约的交收,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交收违约合约的交收,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的《提货单》。
第二十四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若因交易方违约使交易所蒙受任何损失,该交易方应向交易所承担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及指定交收仓库、交易所认可的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买方和卖方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争议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之间因挂牌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和违约的,交易会员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交易所出面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易所按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交易合同系交易会员双方签订,交易会员须就自身的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责任,交易所不就交易合同对交易会员承担任何责任。上述协商时间和交易所调解时间不超过30日,自电子合同成交之日起计算,若超过30日纠纷仍无法解决,则交易会员应自行通过诉讼予以解决,但不得向交易所提出任何索赔主张。诉讼管辖法院为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禁止会员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商品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超越权限擅自出卖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交易公正性的;
(七)会员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八)交易双方违反本办法自行交易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会员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