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商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商品交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易会员及指定交收仓库在进行现货电子交易商品交收时,需严格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收流程
第三条 在交易会员进行现货电子交易商品交收之前,须确保已按以下流程完成商品的入库申报和《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商品仓单》(以下简称《仓单》)的生成:
(一)交易会员将有关批次商品存入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
(二)交易会员填写《商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将《申报单》传真给指定交收仓库,同时交易会员通过客户端在线申报;
(三)指定交收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交易会员《申报单》所载入库商品进行验收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有关负责人在《商品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仓库公章,并最迟于一个工作日内将《申报单》传真至交易所;
(四)交易所线上核准《入库申请单》后,指定交收仓库对照《申报单》线上录入《入库单》,交易所审核;
(五)指定交收仓库在收到交易所的核准信息后,方可依据《申报单》信息开出纸质《仓单》并签字盖章,纸质《仓单》为交易会员唯一货权凭证。交易会员参与交易所业务,需将《入库单》线上注册为《注册仓单》;
(六)指定交收仓库开出纸质《仓单》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仓单》寄送交易会员确认并签字盖章。交易会员须将确认签字盖章后的《仓单》原件于一周内寄送交易所。
第四条 交易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活动,交易达成之后,交易会员可自行选择进行交收申报。申请交收的卖方交易会员必须持有《仓单》。
第五条 买卖双方按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提交《仓单》。交易成功后买方交易会员即可通过客户端查询到该交收商品的《仓单》。
第六条 交易会员要求《仓单》所载商品出库,交易会员需提交纸质《出库申请单》并通过客户端提出出库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凭交易所开具的纸质《提货单》办理提货手续。交易所在《仓单》上加盖“出库”印章并释放《仓单》;实现交收的《仓单》,交易会员暂不需要提货的,由交易所向买方交易会员出具《商品所有权确认通知书》同时按交易会员要求对《仓单》继续进行代为保管。凡加盖“出库”字样的《仓单》即退出交易所业务流程,所载商品无论是否在库,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再进入交易所业务流程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 若买方交易会员对商品的质量、数量存有异议,应当在交易成功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复检,并在异议申请提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交易会员对所交收商品无异议。质量、数量纠纷中的过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对方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仓储费用:以《仓单》权属变更之日为界限,变更之前(含变更日)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会员承担,之后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会员承担。
第九条 交收溢短量按照交易所相关品种上市合约具体规定处理。
第三章 现货电子交易商品的交收参数
第十条 交收商品的最小交收单位及质量标准参见具体的现货电子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所在地。
第十二条 交易、交收手续费:进行实物交收的买方交易会员和卖方交易会员应当分别向交易所缴纳交易、交收手续费。交易、交收手续费的具体标准参见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
第四章 交收违约及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买方交易会员未能按照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的;
(二)卖方交易会员未能按照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相关规定及时交付足额数量的《仓单》;
(三)卖方交易会员未能按照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订货保证金及其它相关款项的;
(四)卖方交易会员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
(五)卖方交易会员未能按照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相关规定,及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给买方的;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的,违约方除按现货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所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若发生交收违约,交易所有权暂时终止违约方的交易会员资格,并通知违约方交易会员和守约方交易会员在48小时内自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成,违约方则向守约方交易会员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交易所代扣代划,守约方收到违约金后交易双方合同关系解除,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卖方交收违约数量= 应交符合质量仓单数量-已交符合质量仓单数量
(二)买方交收违约数量=(应交货款-已交货款)÷实际交收价
(三)违约金计算公式为:合约成交价×交收违约数量×20%
第十五条 若违约方的交易账户资金不足弥补违约赔偿金及损失的,交易所有权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优先用于赔偿,余额返还;仍不足以弥补的,守约方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其追索。
第十六条 若交易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协议,交易所可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如果交收商品的质量变化和数量缺失确定为指定交收仓库的责任,则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相关责任,由交易双方与指定交收仓库共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申请交易所调解。调解未果的,可提交交易所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发生交收违约时,违约交易会员所持订货、《仓单》、所得货款和交易账户所余资金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若交易双方均违约,交易所将直接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总额5%的处罚作为交易所的风险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