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_中国供销集团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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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30          来源: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规范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维护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秩序,提示现货交易市场的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的参与现货交易,促进现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一)自然人投资者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含)65周岁以下(不含),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机构投资者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所的现货交易之前,应当熟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规则,了解此市场的风险,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规范交易商入市行为,针对交易商入市开户环节设立有章可循的明文规定,在与交易商(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交易商以下信息:

(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现货、大宗商品、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

(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现货、大宗商品、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

(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

(五)风险偏好;

(六)其他必要信息。

会员单位应充分提示投资者其参与交易的风险性,并审慎的评估其参与此交易的适当性。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其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并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职责,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区分投资者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客户做好风险揭示、培训、教育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交易所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参与市场交易。

第七条 投资者应当客观的评估自身对产品认知及风险承受能力,审慎的决定是否申请开通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并按照规定办理参与此交易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投资者在申请开通交易所现货业务时,应当配合会员单位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工作,如实的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规避有关的要求。投资者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参与交易的服务。

第九条 会员单位向客户介绍产品和服务,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特性、定价方式和杠杆情况;

(二)相关市场的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三)客户是否会被要求追加后续投资及可能出现情况的说明;

(四)客户可能产生的本金损失和最大损失;

(五)可能存在的其他重大风险因素。

第十条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所交易之前,必须充分阅读并理解客户风险揭示书。

第十一条 自然人投资者由于抗风险能力相对而言较差,因此在参与交易所业务之前,必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65周岁以下(不含)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充分了解本市场的交易风险并自愿承担;

(三)健康状况良好;

(四)有稳定的投资能力。

第十二条 满足以下任何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禁入该市场参与交易: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含)或65周岁以上(含);

(二)利用举借债务、银行贷款、拆借资金、养老基金等非自有资金等方式和只够满足日常基本生活的工资性收入参与此投资的;

(三)交易所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员、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会员单位的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员、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被其它相关的金融行业明令禁止进入的。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所业务之前,必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近三年没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记录;

(三)资金来源明确且适合于此类投资;

(四)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需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该法人或组织的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机构投资者禁入该市场参与交易:

(一)国家明令禁止不能参与此交易的机构;

(二)有违规记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的机构;

(三)在交易所参股的机构;

(四)其他金融市场明令禁止入市的机构。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参与交易的流程:

(一)在会员单位处领取开户登记表(或在开户链接中填写信息进行申请),投资者必须认真如实填写。

(二)会员单位根据投资者填写的内容进行初步的开户审核,决定是否可以开户。

(三)会员单位对客户所提供的身份证进行核实,然后指导客户提交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材料。

(四)会员单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性的教育以及相关基础知识的培训。

(五)会员单位对投资者进行交易系统的介绍和说明,进行操作层面的培训,并至少进行为期3天的虚盘模拟交易。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交易所现货交易的规则以及风险控制方法;

(二)客户交易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揭示;

(三)有关于行情研判以及分析方法;

(四)操作技巧以及操作心态的把握;

(五)识别喊单诱惑、虚假宣传和虚假信息误导等欺诈诱骗行为;

(六)防范泄露交易密码,坚决杜绝代客刷单代客理财;

(七)熟悉投诉程序,按制度章程理性办理投诉等。

第十七条 为了确保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健康地发展,交易所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的监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务必密切关注交易所相关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依法合规从事现货投资。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当妥善的保管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资料,并依法对客户的信息承担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所有交易记录,并依法对其保密,未经允许不得传播。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当持续不断的向投资者提供服务,针对于市场的变化,及时地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范的参与本市场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专业的人员,组织实施本市场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落实工作,通过建立执业人员缴纳从业诚信保证金和收益留存保证金等有效手段,强化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及时清退和严厉惩处心术不正、执业不端的执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当对投资者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异常的交易行为和涉嫌违规的行为,应当告知、提醒、通知客户,并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从事异常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告、书面警示、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会员应当积极配合,规范和约束投资者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对会员单位和投资者遵守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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