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的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交易类会员、金融类会员、仓储类会员、服务类会员。
第四条 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接受交易所管理。
第二章 综合类会员
第五条 综合类会员在交易所的管理下从事对交易会员的服务业务。
第六条 申请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近3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新成立企业除外);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系在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或投资类企业,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六)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及配套服务;
(七)按时足额认缴交易所的会员席位费和会员管理年费;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综合类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公司简介;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
(五)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每年年终需要提交会计审计报告);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以上文件需加盖企业或组织公章并注明“本企业(或组织)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署《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综合类会员合作协议》等综合类会员文件,并按照交易所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缴纳会员资格席位费和服务年费;
(二)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服务费用划转;
(三)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三章 交易类会员
第十一条 交易类会员可以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业务、交收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交易所交易类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各项管理办法;
(三)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交易类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或其他组织公章或自然人本人签字的交易类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除外);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除外);
(四)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除外);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带有签名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以上文件需加盖企业或组织公章并注明“本企业(或组织)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署《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交易会员入市协议》等交易会员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资金及服务费用划转;
(二)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取得交易类会员资格,申请单位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还将获得由交易所制发的交易类会员证书。
第四章 金融类会员
第十七条 金融类会员是指为交易所和交易类会员提供资金开户、存管、结算、转账、存款、综合授信、贷款、票据、质押、抵押等服务的金融机构组织,具体分为综合结算类会员和普通结算类会员,综合结算类会员可以为交易所和交易类会员全面提供上述业务,普通类会员仅提供开户、结算、转账、存款业务。
第十八条 申请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各项管理办法;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五)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六)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以及服务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席位费和会员管理年费;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金融类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金融类会员入驻协议;
(二)公司简介;
(三) 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
(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以上文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本企业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署《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入驻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办理有关人员的授权手续;
(二)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获得由交易所制发的会员证书后,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五章 仓储类会员
第二十三条 仓储类会员主要从事仓储方面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交易所仓储类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交易所所认可的仓储资质, 有专业从事相关商品的仓储经验和一定的仓储业绩,且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二)净资产和注册资金达到交易所规定数额,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经济责任的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仓库规模和配套设施达到交易所规定要求,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同一区域内有铁路专用线或港口码头优先);
(四)配套设备齐全、完好。计量检测设备达到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具备互联网接入条件,能够实现与交易所进行实时通讯,即时准确地反映指定交割仓库商品的仓储物流动态;
(六)有严格、完整的商品验收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商品仓储管理经验;
(七)具有经当地消防、气象部门验收签发的年度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和避雷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八)承认并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
(九)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仓储类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仓储类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公司简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仓库产权证及相关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
(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仓库管理制度及各项费用标准;
(八)仓库库区平面分布图及仓库仓位、货位编码说明等资料;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以上文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本企业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署《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仓库类会员合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资金和服务费用划转;
(二)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获得由交易所制发的会员证书后,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六章 服务类会员
第二十九条 服务类会员是指可以从事交易会员的担保、审计、信用、中介、物流等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十条 申请交易所服务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各项管理办法;
(三)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近3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四)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申请服务类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的综合类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公司简介;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
(五)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以上文件需加盖企业或组织公章并注明“本企业(或组织)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署《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服务类会员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服务费用划转;
(二)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获得由交易所制发的会员证书后,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七章 会员资格的转让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综合类会员资格可以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转让,其他类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综合类会员资格的转让,转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综合类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按交易所相关会员资格申请规定提交所需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按照综合类会员条件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批准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综合类会员资格转让协议》,并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交易所申请办理综合类会员资格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综合类会员转让资格,转让方应当办理完下列事项:
(一)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和债务;
(二)退还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三)办理专用资金账户和结算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
(四)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综合类会员转让方和受让方在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转让和申请。
第四十条 综合类会员不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申请转让或者终止会员资格。交易类会员、金融类会员、仓储类会员、服务类会员不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终止会员资格申请书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发出终止或撤销会员资格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结算合约持仓;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退还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办理结算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
(六)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同意终止或决定撤销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在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会员转让、终止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转让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
(一)因经济纠纷、违法或者犯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二)因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结算业务等处罚,且处罚期满未逾3个月;
(四)与交易所存在债务纠纷且尚未结清;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会员未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申请转让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交易所可以自主决定调整或者撤销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该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办理会员资格调整或终止手续。
第四十七条 会员发生会员资格转让、终止、调整、或撤销,会员席位费均不予以退还。
第八章 会员管理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当设业务代表一名,业务代表代表会员组织、协调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第四十九条 业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办理交易相关业务;
(二)办理交易所会员资格、席位等相关业务;
(三)报送交易所要求的公司文件;
(四)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交易所举办的培训;
(五)组织与交易所业务相关的内部培训;
(六)配合交易所对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改造、测试;
(七)每日登录交易所交易结算系统,及时接收交易所发送的结算数据以及业务文件等,并予以协调落实;
(八)及时将会员变更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告知交易所;
(九)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会员向交易所申请更换业务代表,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业务代表更换申请书。
第五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负责人(其他经济组织)变更;
(二)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或者联系方式变更;
(四)发生公司或组织合并、分立、注销的;
(五)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行政、自律处罚;
(七)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八)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九)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十一)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重大技术故障;
(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
(四)交易所规定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交易所规定按期缴纳年费。会员逾期三个月仍不缴纳会员年费的,交易所可以从会员应得服务费中充抵会员年费,直到拖欠的会员年费及利息全部付清为止。
第五十四条 会员应当接受交易所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谈话;
(四)限期说明情况;
(五)责令改正;
(六)责令参加培训;
(七)责令定期报告;
(八)责令加强内部合规检查;
(九)专项调查;
(十)责令处分有关人员;
(十一)限制或者暂停相关业务;
(十二)撤销会员资格;
(十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限制、暂停其业务或者撤销其会员资格:
(一)国家主管机关撤销其工商登记或者予以解散;
(二)国家主管机关撤销其业务许可;
(三)法院裁定其宣告破产;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档案、业务记录、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
第五十八条 会员应当将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和公告信息等市场信息及时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布。
第五十九条 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六十条 会员应当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突发或者异常事件。出现突发或者异常事件时,会员应当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与修改权归属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与会员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